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穩定,有效防范和阻斷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輸入,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處理。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涉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三、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非法入出境的,最高可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偷越國(邊)境犯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最高可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窩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
單位有前述行為的,最高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介紹外國人非法務工的,對個人最高可處五萬元罰款;對單位最高可處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七、非法聘用外國人的,最高可處十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八、入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1、不主動如實申報境外旅居史、接觸史的;
2、隱瞞健康狀況,不如實申報或者通過其他手段隱瞞發熱等癥狀的;
3、拒不接受定點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
4、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違反隔離規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工作的;
5、拒不配合醫學檢測、檢疫及流行病學調查的。
九、走私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凍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十、公職人員妨害國(邊)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管理規定的,一律從嚴黨紀政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發布的有關進出管控區域、場所暫停營業、人員限制聚集等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行為,一律依法從重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妨害國(邊)境管理或者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疫情防控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廣大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執行政府發布的相關決定、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對舉報上述違法犯罪線索查證屬實并根據其為破案發揮實際作用的,一律給予獎勵。歡迎群眾積極舉報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將對舉報線索嚴格保密。(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2021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