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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做法,屬于泄露組織秘密行為

    時間:2024-06-12 08:12:48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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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對泄露組織秘密行為作出了處分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是每名黨員入黨宣誓時的鄭重承諾。無論選人用人工作、紀律審查工作,還是巡視巡察等工作,都有嚴格的保密紀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規定,監督執紀人員不準私自留存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況,對紀檢干部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等違紀行為要嚴肅處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巡視工作人員私自留存巡視工作資料,泄露與巡視工作有關的未公開信息的,要給予處理處分。黨員干部必須充分認識保守黨的秘密的極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負的保密責任,對組織尚未公開的事項守口如瓶,自覺筑牢保密防線。

      編輯:李小鋒  責編:劉陽  終審:黃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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